
(1)明确定义了显著压力循环和非显著压力循环的界限:规定当压力变化范围超设计压力20%(整体结构)或15%(非整体结构)时为显著压力循环,低于则为非显著压力循环;
(2)规定了非显著压力循环不计入疲劳筛分准则(此处虽然做了表述修改,但与2023版是一致的),除非用户规定要求计入考虑(此处为新加的,若用户有更严格的规定,可按用户要求执行);
(3)最核心的变化:当规定的循环次数>10^6时(去除非显著压力循环),筛分准则不再适用,需进行疲劳分析;即:2025版明确为当且仅当显著压力循环次数>10^6时,不必筛分了,直接强制必须进行疲劳分析。
(1)2023版没有区分显著压力循环和非显著压力循环。即,2023版无论是显著循环次数>10^6、或是非显著循环次数>10^6、或是显著循环次数+非显著循环次数>10^6,一律强制进行疲劳分析;
(2)而按2025版则是:明确为显著的压力循环次数,当且仅当显著循环次数>10^6时才强制进行疲劳分析。按字面拆解意思如下:
a)当仅有显著压力循环且显著循环次数>10^6时,不用筛分了,直接强制进行疲劳分析;
b)当既有非显著压力循环又有显著压力循环,若其中显著循环次数>10^6时,不用筛分了,直接强制进行疲劳分析;
c)当既有非显著压力循环又有显著压力循环,若其中显著循环次数<10^6,则需要按筛分准则确定是否可免除疲劳分析,当显著循环次数>1000时(仅以整体结构为例),按Table 5.9的筛分准则不能免除疲劳分析,则还需要进行疲劳分析;此时出现的问题是:只要1000<显著压力循环次数<10^6,适用疲劳筛分准则,但按准则仍是需要进行疲劳分析和评定的,加上显著压力循环次数>10^6时强制疲劳分析,也即:只要显著循环次数>1000,就必须进行疲劳分析了,那么2025版在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显著循环次数>10^6时,不用筛分了,直接强制进行疲劳分析,似乎有点多此一举了,不如直接规定只要显著循环次数>1000,就不筛分了,直接进行疲劳分析,但这样的话,筛分准则的意义似乎不那么大了。
d)当仅有非显著压力循环,此时按筛分准则,压力的循环次数相当于0,若同时没有温度循环(即为0),那么此时对于压力循环相当于没有任何次数限制了,即NΔFP+NΔPO+NΔTE+NΔTα=0≤1000,无需进行疲劳分析。此时,这个非显著压力循环按2025版可以无限次,也不需要进行疲劳分析和评定。此时出现的问题是:与理论和实际似乎严重不符,理论上不可能对于非显著压力循环允许无限次,极端比方如:若是非显著压力循环10^20次方,在应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也是会发生疲劳破坏可能的,怎么可能允许不进行疲劳分析和评定呢。从这一点看,觉得2025版的这个规定有很大问题,似乎是错误的。
以上内容是笔者从2025版规定字面拆解的意思,综上所述,2025版的这一调整给我的感觉是似乎多此一举,又似乎有误,笔者此刻也无法判断2025的这一改动究竟是更严谨、放宽了疲劳分析的条件,还是背后的逻辑有误,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理解和看待的,还请明白的朋友能在评论区解答和探讨一下,谢谢!
限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内容难免有理解不当之处,还请多多包涵和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