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认定昆山于姓男子“正当防卫”后,我终于出了一口恶气。但是,法律界的争议却没有平息。比如,我多年的微博好友、敢于直言的张鹤慈先生就有不同看法。
知道法律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无罪推定、排除非法证据等。这些原则总体上是对的,但有时也会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乃至民愤;典型的如美国辛普森案和南京彭宇案。显然,“情与法”有时是矛盾的。
当“情与法”矛盾时,特别是司法与民意产生巨大冲突时,应该怎么办?
我想,司法界的朋友会说:“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这个观点,我一直不敢苟同。我认为:司法最根本目的的是惩恶扬善,这才是最基本的原则。
司法界的朋友会说:司法屈从于民意,是有大问题的。有人经常举苏格拉底的例子:他就是被民意害死的。但其实是:苏格拉底是被希腊司法制度害死的——判他死 刑,是司法;他如果不守法逃跑,可以生存。
民意的确会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文革时期、纳粹统治下的德国就是这样。但是,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极少发生了。如果真的发生,恐怕也不是司法界的人士能够独善其身的。我认为:在正常的社会中、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一致的民意应该比法律更靠谱。事实上,立法质量存在大量问题,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我自己的个性签名是:“君子以不德服人”。有朋友以为我写错了。其实,这句话来自于《道德经》的“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世界是复杂的。道德、乃至法律都是有边界的。比如,偷东西是不对的、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但是,如果孩子快饿死了去偷点吃的,却是合乎道德的。这就是“上德不德”。而如果按照司法去惩罚他,这就是“下德不失德”。某种意义上说,这时的“法不容情”才是法治粗糙、不健全的表现。
我们到底要不要尊重司法?我想:有些情况下是特别需要的。比如面对分裂的民意。如大选问题、种族问题。这时,双方民意相当。如果都不尊重司法,社会可能会陷入动乱。当然,这时的前提是司法的有公信力。如果这时司法不具备公信力,国家动荡就难免了。
再回到昆山的案子:判于姓男子正当防卫,显然可以惩恶扬善,对社会的稳定、健康都有好处。如果严格判的结果是“防卫过当”,那就是司法本身有问题了。这时,“错判”不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严格执法”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