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乱用:弹性应力分类法和极限载荷分析不适用于哪些情况?
GB/T4732-2024中的规定1)GB/T4732.4节中对于弹性应力分类法的适用范围,有如下一条规定:厚壁结构(R/δ≤4的圆筒)使用应力分类法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结果,此时宜采用GB/T4732.5中的弹塑性分析方法。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a)对于厚壁结构(如R/δ≤4的圆筒),使用应力分类法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结果,但未给出会导致不确定结果的原因解释;b)用了“宜”字,也就是并非强制要求;c)当然,对于R/δ≤4的圆筒在压力容器行业中其实不常见,仅集中于特定高压、厚壁应用场景,属于小众特殊工况设计,一般也不会遇到这种情况。虽如此,但对此条规定有深入认识总归比不了解好。2)GB/T4732中对于极限载荷分析的适用范围并未有任何说明,但以上内容均来源于ASMEⅧ-2,故可在ASMEⅧ-2中找到原因说明和解释。ASMEⅧ-2-2025中的规定1)ASMEⅧ-2-2025中5.2.1.3.1节对厚壁结构弹性分析不适用性解释说明如下:以上内容翻译并结合个人理解提取重点如下:a)对于厚壁承压构件(R/t≤4),采用弹性分析的应力分类法来保证结构完整性可能会产生非保守结果,因此不建议使用。这便是GB/T4732规定的来源,但与GB/T4732所述的会产生不确定的结果相比,ASMEⅧ-2则明确了会产生非保守的结果;b)给出了会产生非保守结果的解释说明:应力分类法所采用的隐含线性应力分布假设无法准确反映出与厚壁截面相关的非线性应力分布,且如果发生屈服,应力分布的失真会更加严重。例如,当计算出的峰值应力在超过整个壁厚5%范围内超过屈服强度时,线弹性分析可能会给出非保守结果。在这些情况下,应(而不是宜)采用5.2.3或5.2.4中的弹塑性应力分析法。2)ASMEⅧ-2-2025中5.2.1.3.2节对弹性分析一次应力的评定和极限载荷分析有如下规定和说明:该节规定使用限制,翻译并结合个人理解提取重点如下:a)不考虑由规定的非零位移和温度场引起的应变控制载荷的影响。由于这些分析方法中所做的假设,变形和应变的大小并不符合实际物理情况,计算的结果不具备实际物理意义(假设“刚度不变”,会高估其承载能力,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甚至遗漏屈曲坍塌风险)。若要获得具有物理意义的变形和应变,应采用5.2.4中的弹塑性应力分析方法(弹塑性分析会考虑材料从弹性阶段到塑性阶段的性能变化,以及构件变形后刚度降低的影响,不再假设“变形小、刚度不变”,能较为准确计算构件的极限承载能力和失效临界点)。即:当非零位移和温度场引起的应变控制载荷起决定作用时,采用弹性分析进行一次应力评定和极限载荷分析是不适用的(最典型的结构:膨胀节)。b)对于在变形过程中刚度会降低的构件,例如承受面内弯曲的管道弯头,采用弹性分析进行一次应力评定和极限载荷分析是不适用的,应采用5.2.4中的弹塑性应力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5.4中的要求采取防屈曲坍塌措施。GB/T4732有些内容虽未明确说明,但可从以上ASMEⅧ-2中了解到对弹性应力分类法和极限载荷分析法的使用说明及限制,限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内容难免有不当之处,欢迎不吝批评指正!来源:ANSYS分析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