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部新规落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组织用 8 场直播逐一宣贯。上一篇讲了 CTSOA,它反复提到一个"颁证前的硬门槛"——DOA。这一场(2026年7月28日下午,民航华东管理局,范仁钰),专门讲 AP-21-18——《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本文根据宣贯材料、AP原文和日常理解整理。
⏱ 30 秒速读卡(上篇)
①最大变化:AP-21-18(民航规〔2026〕9 号)把监管重心从"保姆式产品审查"转向基于体系的监督。
②两类 DOA:按产品 / 发动机 / 重量划分;CTSOA 项目原则上按二类 DOA取证(CTSO 另有要求的除外)。
③核心:设计保证系统 =设计保证要素 + 安全管理要素(第二类无安全管理要素要求)。
④关键区分:DOA两年有效、不得转让;POA 长期有效——两个"机构证"有效期完全不同。
⑤怎么拿:申请 → 受理 → 审查 → 颁证 → 证后管理,五阶段。
一句话结论:它的核心是把管理机构作为取证的基础——审定重心从"逐件审产品"前移到设计机构这个源头,以机构管理为核心、以体系保证为基础。本篇先讲"是什么、怎么分、怎么拿",下篇再讲"拿了之后怎么管、过渡期怎么算、哪些坑不能踩"。
AP-21-18 是 2026 年配套新修订《民用航空法》同步自修订的一批程序之一,有几个基本事实先记牢:
2026 年 6 月 25 日下发,7 月 1 日与新民航法同步生效;
AP-21-18 借鉴 EASA 关于 DOA / ADOA 的政策,建立了两类 DOA;并把设计保证系统拆成"设计保证要素 + 安全管理要素"两块。先从"谁该申请哪类"看起:
⚠️易混点:"CTSOA 项目原则上应申请二类 DOA"是原则性表述,留了例外(CTSO 另有要求的除外),不是"必须按二类"。别像我们之前写 CTSOA 篇那样把它写死——这是审稿人专门挑出来的坑。
第一类:责任经理、适航经理、安全经理(如适用)、独立监督负责人;
第二类:责任经理、适航经理(其他高管可按需);
第一类:设计保证要素 + 安全管理要素(其中最大起飞重量 1360 kg 以上航空器、涡轮航空发动机、变距螺旋桨的 TC,设计保证系统须涵盖完整安全管理要素);
第二类:仅设计保证要素,细化为五方面程序(设计批准流程、设计变更、履行持有人责任、设计供应商控制、故障/失效/缺陷事件报告及资料保存)。
申请 → 受理 → 审查 → 颁证 → 证后管理。几个关键节点:
CVE 资质是重点:须有与授权专业相关至少5 年符合性规划/验证/表明或审查工作经历;DOA 授予的权利主要与 CVE 能力挂钩;
DOA 许可证载明类别(第一类/第二类);设计机构许可项目单是 DOA 一部分,按适用性列出持有人申请/持有的设计批准类型、型号、专业/专题范围及限制,须与申请书呼应。
DOA(AP-21-18):不得转让(与单位绑定);自颁发或重新颁发之日起两年有效;延续须在有效期满至少前 3 个月提交更改申请。
POA(AP-21-31R3):长期有效,但须同时满足 5 项保持有效条件——生产机构持续符合 CCAR-21、本单位及供应商持续接受局方必要检查、对生产管理持续实施有效控制、未放弃 POA、所生产产品的设计批准有效(依据 AP-21-31R3 第 3.6 条)。两者有效期规定不同,系列文章切勿混淆——别把"两年"套到 POA 上,也别把"长期"套到 DOA 上。
上篇先到这。你现在应该搞清了 DOA「是什么、怎么分、怎么拿」,以及它和 POA 最容易被搞混的"有效期"陷阱。
下篇我们接着讲:拿证之后局方怎么监督你、你有哪些实权、过渡期怎么算,以及6 个最容易踩的新坑。
📋 本文根据 AP-21-18 宣贯材料,并结合《AP-21-18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民航规〔2026〕9 号,2026.7.1 生效)正式文本整理核对。DOA不得转让、自颁发或重新颁发之日起两年有效(第 3.5 条),与 POA(AP-21-31R3 第 3.6 条)长期有效须满足 5 项保持有效条件不同,请勿混淆。CTSOA 项目设计机构原则上按二类 DOA 取证(CTSO 另有要求的除外,依据 AP-21-18 第 3.1.1(2) 条)。CVE 须具相关授权专业至少 5 年经历。供科普参考,具体以局方最新文件及审查要求为准。